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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試演場失物逾期處理公告

  • 2月25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依據《民法》第803條至第807條有關遺失物之規定辦理。

本場受理保管之場地遺失物,經公告並依法保管已逾六個月法定期間,期間內均無人認領。依前開規定,管理單位得依法辦理後續處理事宜。

本次逾期未領之物品內容主要包括:

  • 雨傘

  • 衣服

  • 毛巾

  • 清潔用品(如洗潔劑等)

  • 其他日常生活用品

為維護場地空間秩序及管理效能,本場預計自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起,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處理程序。

如有民眾認為前述物品屬於本人所有,請於公告日起七日內,檢具可資辨識之具體證明(如物品特徵說明、照片等),向本場辦理認領。逾期未辦理者,將依規定完成處理程序。

聯絡方式:電話:(02)2599-5583 電子郵件:rehearsespace@gmail.com

特此公告。

臺北試演場管理中心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發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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